藏毒与吸毒被判刑会有什么不同?

 藏毒的行为涉嫌运输毒品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不构成犯罪。
  一、藏毒的行为
  1.藏毒的运输毒品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 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藏毒的持有毒品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XX或者甲基XXX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XX或者甲基XXX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XX、甲基XXX(冰X)、吗X、大麻、可X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吸毒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吸毒的,在上述幅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赵磊
赵磊
中国资深刑辩律师,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及首席合伙人。自2009年执业以来,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等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中具备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承办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辩护成效显著。 赵磊律师于2017年创立东北首家专做刑事案件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实现“有效辩护”与“专业深耕”。他兼具深厚的刑法学、证据学及诉讼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在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涉黑涉恶、企业合规、死刑案件等领域提供全方位、高水准的法律服务。行仁团队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大量当事人获得了取保、缓刑、免予起诉、定罪免罚、无罪释放、成功撤案、不予立案、单处罚金等结果,其中赵磊律师本人亲办案件无罪、缓刑、不起诉、大幅度减刑成功率高达到87.6%,远超同行业。 作为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等社会职务的担任者,赵磊律师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法学交流,曾获“2020法治新时代十佳刑辩律师”等多项荣誉,在刑事辩护界享有广泛声誉。 在赵磊律师的带领下,行仁律师事务所已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其中在多类重大、复杂、知名案件中取得突破性成功,本人亲办及参办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 一.职务犯罪不起诉:代理某政府领导玩忽职守案,其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指控玩忽职守罪,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二. 职务犯罪大幅度减刑:代理浑南城市公共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洗钱、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三项罪名案,仅受贿罪一项罪名就达到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三.职务犯罪大幅度减刑:代理营口某正厅级干部涉嫌受贿罪案,成功认定自首情节,大幅度减少刑期。 四.职务犯罪大幅度减刑:代理朝阳市某区人才中心负责人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洗钱案,面临5-7年有期徒刑,成功认定立功情节,最终三罪数罪并罚判处2年2个月有期徒刑。 五.职务犯罪二审改判:代理某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院认罪认罚出具3年6个月量刑建议,一审争取2年有期徒刑,二审再次改判1年。 六.职务犯罪大幅度减刑:代理某干部涉嫌受贿案,检察院量刑建议8-9年,成功争取认定自首情节,法院判决5年3个月。 七.职务犯罪大幅度减刑:代理原某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贪污案件,大幅度减少刑期。 八.公职人员无罪案例:代理某监狱干警涉嫌强制猥亵案,历时两年,成功争取检察院撤回起诉,无罪释放。 九.公职人员撤案案例:代理某监狱干警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 十.公职人员缓刑案:代理某监狱副监区长涉嫌徇私舞弊减案,成功争取缓刑。 十一.撤案案例: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争取不批捕取保后,成功撤案。 十二.合规不起诉案例:代理银行及银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2000余万元,成功帮助涉案企业及三位当事人争取到合规不起诉。 十三.撤案案例:代理当事人涉嫌故意杀人案,最终无罪释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不起诉案例:代理某银行董事长涉嫌合同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金额高达9000万,不起诉。 十五.涉黑案例:代理省厅督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涉黑案件,为当事人打掉“涉黑”情节,大幅度减少量刑。 十六.撤案案例:代理运输毒品2公斤案,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成功争取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十七.不起诉案例:代理职务侵占案,成功争取不起诉。 十八.不批捕案例:代理贩卖毒品案,成功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十九.不批捕案例:代理诈骗500万案,成功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 二十.无罪案例:代理非法采矿案件,成功争取无罪释放。 二十一.不批捕案例: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案金额数亿元,成功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二十二.不起诉案例: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成功争取不起诉。 二十三.不起诉案例:代理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200万,成功争取不起诉。 二十四.不批捕案例:代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成功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二十五.不起诉案例:代理未成年人涉嫌团伙抢劫案,成功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二十六.无罪案例:代理非法经营烟草案,成功争取无罪释放。 二十七.不批捕案例:代理开设赌场罪案,成功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二十八.缓刑案例:代理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涉案金额高达3亿,成功争取缓刑。 二十九.涉黑案例: 代理省厅督办涉黑案件,当事人被起诉10余个罪名,成功撤回起诉部分罪名,又为家属争取返回合法财产案。 三十.涉黑案例:代理省厅督办涉案案件,成功为当事人摘除“涉黑”帽子,改变案件定性,并大幅度减少刑期。
李珍一
主任律师
李珍一律师执业以来,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专业领域,目前经手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积累了大量刑事公诉、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代理被害人刑事控告类案件的实践经验。李珍一律师尤其擅长毒品类、暴力类犯罪案件,在其亲办的案件当中,不乏在批捕阶段提出无罪意见被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且不被继续追诉的案例。 李珍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承细致、较真的工作作风,善于挖掘案件细节,从细微之处发现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情节。能够结合谈判、调解、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尽快争取到取保候审、轻判、无罪等结果。
李珍一

行仁各专业领域刑事研究与辩护部

行仁区别于其他律所,进一步划分刑事领域,让刑辩专业化更深入
公司刑事风险防范与辩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