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集资案件从犯的辩护要点

该类犯罪除个别主犯外,还有大量的为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偿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接受审判,该类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牵动着许多家庭的心,尤其是部分此类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有正当工作、对社会没有强烈的恶意,仅因法制意识淡泊导致沦为阶下囚,令人惋惜。对此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区分与主犯的共同犯罪故意

非法集资类案件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简单易执行,主犯比较容易入罪。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础上如符合下列八点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因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明显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重很多,因此,在主犯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从犯要谨慎区分与主犯的主观故意,尤其是从犯对主犯实行过限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谓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如果非法集资案件中从犯对主犯上述八种情形是明知的,依然参与犯罪活动,则可能在集资诈骗的犯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不知晓,则应当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上构成共同犯罪。

二、严格区分共同犯罪金额的认定

非法集资案件的主犯往往通过多个渠道进行吸收资金的行为,除了具体参与组织、策划及聘请的相关工作人员外,还有大量为主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该类人员从中收取了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了非法集资的共犯。但此类共犯的涉案金额的认定应当以其本人具体实施帮助行为所涉及的资金为限,也就是共同犯罪中从犯一般以其涉嫌的具体犯罪作为被追诉的事实。

三、科学掌握从犯退赃金额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只需退缴上述费用,即可依法获得从轻处理。也就是,主犯的退赃范围是各受害人的损失,而上述从犯的退赃范围仅是非法获利。为争取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在上述非法获利范围内积极退赃。

四、全面审核证据

非法集资类案件,因涉案人员众多、资金流复杂,公诉机关的取证存在很大的难度。辩护人在辩护中要谨慎看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证明目的作出科学的判断,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



赵磊
赵磊
中国资深刑辩律师,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及首席合伙人。自2009年执业以来,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等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中具备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承办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辩护成效显著。 赵磊律师于2017年创立东北首家专做刑事案件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实现“有效辩护”与“专业深耕”。他兼具深厚的刑法学、证据学及诉讼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在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涉黑涉恶、企业合规、死刑案件等领域提供全方位、高水准的法律服务。行仁团队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大量当事人获得了取保、缓刑、免予起诉、定罪免罚、无罪释放、成功撤案、不予立案、单处罚金等结果,其中赵磊律师本人亲办案件无罪、缓刑、不起诉、大幅度减刑成功率高达到87.6%,远超同行业。 作为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等社会职务的担任者,赵磊律师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法学交流,曾获“2020法治新时代十佳刑辩律师”等多项荣誉,在刑事辩护界享有广泛声誉。 在赵磊律师的带领下,行仁律师事务所已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其中在多类重大、复杂、知名案件中取得突破性成功,本人亲办及参办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 一.职务犯罪不起诉:代理某政府领导玩忽职守案,其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指控玩忽职守罪,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二. 职务犯罪大幅度减刑:代理浑南城市公共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洗钱、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三项罪名案,仅受贿罪一项罪名就达到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三.职务犯罪大幅度减刑:代理营口某正厅级干部涉嫌受贿罪案,成功认定自首情节,大幅度减少刑期。 四.职务犯罪大幅度减刑:代理朝阳市某区人才中心负责人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洗钱案,面临5-7年有期徒刑,成功认定立功情节,最终三罪数罪并罚判处2年2个月有期徒刑。 五.职务犯罪二审改判:代理某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院认罪认罚出具3年6个月量刑建议,一审争取2年有期徒刑,二审再次改判1年。 六.职务犯罪大幅度减刑:代理某干部涉嫌受贿案,检察院量刑建议8-9年,成功争取认定自首情节,法院判决5年3个月。 七.职务犯罪大幅度减刑:代理原某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贪污案件,大幅度减少刑期。 八.公职人员无罪案例:代理某监狱干警涉嫌强制猥亵案,历时两年,成功争取检察院撤回起诉,无罪释放。 九.公职人员撤案案例:代理某监狱干警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 十.公职人员缓刑案:代理某监狱副监区长涉嫌徇私舞弊减案,成功争取缓刑。 十一.撤案案例: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争取不批捕取保后,成功撤案。 十二.合规不起诉案例:代理银行及银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2000余万元,成功帮助涉案企业及三位当事人争取到合规不起诉。 十三.撤案案例:代理当事人涉嫌故意杀人案,最终无罪释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不起诉案例:代理某银行董事长涉嫌合同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金额高达9000万,不起诉。 十五.涉黑案例:代理省厅督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涉黑案件,为当事人打掉“涉黑”情节,大幅度减少量刑。 十六.撤案案例:代理运输毒品2公斤案,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成功争取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十七.不起诉案例:代理职务侵占案,成功争取不起诉。 十八.不批捕案例:代理贩卖毒品案,成功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十九.不批捕案例:代理诈骗500万案,成功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 二十.无罪案例:代理非法采矿案件,成功争取无罪释放。 二十一.不批捕案例: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案金额数亿元,成功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二十二.不起诉案例: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成功争取不起诉。 二十三.不起诉案例:代理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200万,成功争取不起诉。 二十四.不批捕案例:代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成功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二十五.不起诉案例:代理未成年人涉嫌团伙抢劫案,成功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二十六.无罪案例:代理非法经营烟草案,成功争取无罪释放。 二十七.不批捕案例:代理开设赌场罪案,成功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二十八.缓刑案例:代理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涉案金额高达3亿,成功争取缓刑。 二十九.涉黑案例: 代理省厅督办涉黑案件,当事人被起诉10余个罪名,成功撤回起诉部分罪名,又为家属争取返回合法财产案。 三十.涉黑案例:代理省厅督办涉案案件,成功为当事人摘除“涉黑”帽子,改变案件定性,并大幅度减少刑期。
李珍一
主任律师
李珍一律师执业以来,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专业领域,目前经手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积累了大量刑事公诉、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代理被害人刑事控告类案件的实践经验。李珍一律师尤其擅长毒品类、暴力类犯罪案件,在其亲办的案件当中,不乏在批捕阶段提出无罪意见被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且不被继续追诉的案例。 李珍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承细致、较真的工作作风,善于挖掘案件细节,从细微之处发现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情节。能够结合谈判、调解、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尽快争取到取保候审、轻判、无罪等结果。
李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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